第十章 金屋藏娇(二)
张居正是有明一朝最伟大的政治家之一,当然最令后人记得他的是他领导的变法改革,其中两条法令对朱影龙这个后世之人更是耳熟能详,一条是“考成法”,所谓考成法,就是对中央朝廷发出的各项政令,进行考成,检查执行的情况,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犷做出评估,然后根据评估给出一定的等级(或者说是分数),优异者留任或者升迁,不及格着贬官或者罢官,这有点像后世的“问责制”,只不过考成法是在张居正以个人威信下强行推行下去,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,也发掘任用了许多像海瑞一样的清官,不过,封建王朝那种典型的人治制度,所谓的一朝天子一朝臣,好的政令往往不能延续下去,糟粕反到能生命力愈来愈强,张居正一死,“考成法”霎时间没有了继承人,又由于“考成法”极大的伤害了许多当了官就有了钱途的官员,于是“考成法”逐渐留于形式,成了空法;还有一条是“一条鞭法”, 初名条编,又名类编法、明编法、总编法等。后“编”又作“鞭”,间或用“边”。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,悉并为一条,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;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,每粮一石编银若干,每丁审银若干;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。张居正完全取消徭役;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;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。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、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。
一条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,也涉及田赋。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、均徭和杂泛差役。其中以里甲为主干,以户为基本单位,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,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。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,粮指田赋。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,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。这种徭役制的实行,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。明中叶后,土地兼并剧烈,地权高度集中,加以官绅包揽、大户诡寄、徭役日重、农民逃徙,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,政府财政收入减少。针对这种现象,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,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,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。
一条鞭法的实行,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,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,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。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,即所谓“量地计丁”。
差徭和田赋,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。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,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,但所占比重很小。实行一条鞭法后,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,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,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,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。它不只减少了税目,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,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。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,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,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。但除少数府州县外,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,清代实行摊丁入亩后,这一过渡才最终完成。